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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官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书法考级中心  时间:2012-11-12 10:05:40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工作,建立科学的考官管理体系,确保阅卷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三条 考官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隶属于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

第二章  考官的资格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考官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一)具有较强的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并且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专业人员可向承办机构申请,申请表及相关提交资料如下:

1、《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考官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二寸证件照三张;

4、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5、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6、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考官申报资料审核认定合格后,个人艺术简历一份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提交文化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颁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建立考官档案,并定期参加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的考官培训及科研活动。

第三章  考官职责  

第七条 考官应以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考级大纲》为阅卷准则,履行公正、公平、保密等相关义务。行使考官职责,按照评定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八条 阅卷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考官阅卷工作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章  考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的统一安排,由承办机构协助,组织考官进行阅卷工作。

第十条 对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相关环节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相关规定,考官参与阅卷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阅卷报酬。

第十二条 考官有义务遵守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的有关阅卷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考官可向直接向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提出等级认证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考官在执行考务时要衣着得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第五章  考官待遇

第十五条 凡获得考官资格的人员,均有资格成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成果展的评审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考官可优先参与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及承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书艺、联谊、研讨活动。

第十七条 考官的艺术业绩、作品、文稿等优先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官网及考级会刊上宣传。

第六章  考官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成立考官年审小组,根据考官每次阅卷的抽查情况及工作态度评估考官的阅卷质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官资格:

1) 阅卷质量较差或经常出现失误的;

2) 阅卷期间经常无故请假的;

3) 不遵守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有关保密规定或未经允许泄露评选结果的;

4) 评选中营私舞弊的;

    5) 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完成阅卷任务的;

    6)其它违反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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